售房合同签约,2013年9月底交房,至今未交,售楼部反馈违约金按合同为万分之0.5每天赔付,至今尚未赔付。开始买房时,签售房合同时提出异议,开发商以格式合同为由,不予修改。现延期交房,是否请问万分之0.5的违约金是否合理?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3-12-17 17:24:56
经查,诉求人购买的房子是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洛阳蓝郡住宅小区21号楼2-1001号房屋。经电话联系诉求人,该套房屋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诉求人可以依据已签订的购房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据购房合同第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情况已告知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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