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投诉] 被办案人员胁迫签下“同意调解”续

    昨天我在百姓呼声网发了被办案人员胁迫签下“同意调解”的帖子,很感谢公安机关网络回复的警官最快给以回复,对你们的工作非常满意,但对东车站治安大队办案民警给你们的调查汇报材料欺下瞒上严重失真做法甚为愤慨,我们作为当事人必须提出控诉。就其调查汇报材料内容为:“2013年11月24日9时许,张某、杨某(张某叔父)二人因找王某索要欠款5000元,因王某无还款能力,二人对王某进行殴打。在调查期间,杨某称因家中媳妇瘫痪卧床需要照顾、家中孩子近两天要结婚不愿意被公安机关处罚,要求和对方调解处理。后办案民警依法对该案予以调解,张某、杨某一方赔偿王某2000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后离开…”。对上级机关不派人深入调查有点不满:

    1、因王某无还款能力,二人对王某进行殴打。纯属办案人员私自定论。首先我们见到王某时,他就给我们说没钱还,我们没有打他,也没有非法拘禁他。是他同意带我们去他住的地方,并且他在上班的地方还请了假后带我们走的。这是律师专门提醒我们:有其上班的同事可以作证,也有监控记录。其次律师还提醒我们:如果王某被殴打了,其为何有没有当天或次日的诊断检查治疗之类的证明,来证明其伤情。办案人员在办案时可曾看到王某身上有明显的伤痕?事实上王某身上是没有伤的,次日早上还得意洋洋的在上班。

    2、在调查期间,杨某称因家中媳妇瘫痪卧床需要照顾、家中孩子近两天要结婚不愿意被公安机关处罚,要求和对方调解处理。前两句是实情,当时让我们拿400元补偿王某时,我不同意,我叔给我说这情况,我才勉强同意的,办案人员也是在我们身边听到的。最后一句纯属办案人员为自己推脱责任。请把当天询问室的监控录像调出来就真相大白,事实是在“不同意调解就拘留”胁迫威吓后不得不屈服的。当时看我不同意调解,就又悄悄的把他带到别的房间胁迫。这也是我今天听我叔父说才知道的。我叔父被胁迫签下同意调解书交款后,请求放他回去照顾家人。可办案人员看我不在调解书上签字,仍然不放他走,以达到办案人员间接让我叔父给我施压的目的。

    3、即便我叔父要求调解,有该办案人员这样调解的吗?调解的前提应该是在公平、合理、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吧?作为执法办案人员连普通老百姓的常识都没有?给我们所谈的就是“不同意调解就拘留”。这是不是已远远超过了办案人员应有的权限?在调解中应是主张公平和见证的作用,为啥威吓左右着我们?退一步说,调解不成还有法院啊!我只能说该办案人员借着执法的护身符干着为所欲为,徇私舞弊的勾当。为啥第一次王某正在调解书上签字时,其父母从外边闯进办案区大吵大闹?还说“赔四百就了事,没门”?她在外边咋知道询问室里的事?谁又是内鬼?进了询问室该办案人员又让我去了另一间,他们又谈了些什么?随后王某父母悄无声息的离开,办案人员便改为让我们拿2000元给王某作为补偿,不同意就拘留的决定。律师说我这时间段视频挺重要。

    4、办案民警是在依法对该案予以调解?更不敢苟同。啥法律上规定调解一方的主要当事人(成人并健康)被胁迫签下同意调解,办案人员就有权把该调解书生效。把人拷在询问室的铁凳上,还扬言说“你告吧,你想走也走不了,我今天就拘留你”。牛!真是“人比法大”,看来我连行政处罚复议的机会都没有了。高姓警官又胁迫我写了检查,并在调解书上签上同意调解和签名才放我们走为条件,又变成了我们和王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后离开。补偿王某实款额我都被蒙蔽了,还以为是1000元呢。高姓警官,你不仅牛,你权还比法大,更比孙大圣还会变啊!对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材料都变的这样冠冕堂皇啊!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高姓办案人员进行停职调查;撤销我们被迫签下的调解书,退还我们被胁迫拿出的款。调解不成,那就去法院判决处理吧。并恳请把我们在派出所询问室的完整视频资料给我,为必要的上访提供证据。

    心灰意冷678 2013-11-27 评论0 浏览6881 编号 20131127105007708 [公安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3-11-27 20:55:30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不同意对该案进行调解,我们已要求东关分局受理,目前办案民警正在对此案相关材料进行完善,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如您还有问题需要反映,可以直接拨打东关分局值班电话0379-63951974反映。欢迎您继续监督和支持公安工作!

如果您对此回复不满意! 点击追问

网友满意度调查: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