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6月10号在春都路陵园路口租赁门面房一间,原房主是陵园路金属储备库,后由河南三维通讯设备公司整体租下,然后高价分租给我们10余家商铺,由于我经营费用太高店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已无力再付下半年租金,所以决定转让。接我店铺的朋友要求变更租赁合同,我就和河南三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联系,但被告知要收取管理费用3000元,我问为什么,工作人员说变更合同需要郑州公司的会计带公章过来,来回路费,吃喝啥的,我问为什么收这么高的费用,工作人员说公司有规定,大房子5000元,小房子3000元,在我们上铺中,大的房子5--600平方,8--90平方,而我的店铺只有41平米。所以我不愿意,后经协商为2000元方可转租,他们收管理费的理由是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房屋转租他人,如转租乙方提前写出书面材料,经甲方同意后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方可转租。”我想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打电话咨询很多部门都不管。谁能帮帮我?急盼
回复部门:司法局 2013-10-21 09: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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