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交部门长期以来均以“公交车不能跨区域运营”来搪塞广大市民,在《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均没有该项规定,请问我市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是什么?
回复部门:公用事业局 2013-09-24 09:01:43
网友您好:
根据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2005年9月30日以后,洛阳市辐射偃师、孟津、新安、宜阳、伊川5个周边县(市、区)域内,如需增加城市公交车、中巴车营运线路、车辆的,须先经市交通局、公用事业局协商,并将协商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确定是否增加线路、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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