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我现住房需拆迁,是我校与正骨医院达成的协议,市政府支持的,拆迁时间定在2014.2.28前拆迁搬完。
我遇到的问题是,因将要搬迁,现在我新购了一期房,2013.7.22日签了预售合同,2014.12.31交房。按照规定,签了预售合同后,需在30日内交契税,否则,超期按天收滞纳金。同时,地税局说电脑内你现住房还没有消,交契税不能按首套房2%优惠计算,只能按4%(二套房)计算。询问相关部门办事人员,说是现住房必须真正拆了才能注销,只有拆迁协议不算。
我想问的是:
1、规定交契税时间太短(仅仅30天),现住房和期房有16个月的时差,这不是逼我们按4%(二套房)交契税吗?原本应该享受首套房2%优惠的,因我始终只有一套房。
2、相关手续为什么一直办不下来?我觉得洛阳契税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大的问题,不是从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把部门利益放在前面,如真是这样,“今后,造成群众多次跑腿的洛阳服务窗口将被追责”这句放在洛阳网上显眼位置的标题不就是一句空话吗?
3、为了尊重法规的严肃性,交契税不超期(30天内),为什么不能先按4%(二套房)交契税,等以后有关部门办好了现住房注销手续,再退还多交的2%契税(4%-2%=2%)。如办不好现住房注销手续,那已交4%(按计算二套房),则没有意见。
4、不能退还的道理何在?依何条法规?
请给予答复为盼!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3-09-03 11:23:14
网友:您好!
关于契税申报期限为30天的规定:
2012年6月21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明确规定契税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市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发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洛政通〔2012〕3号),其中明确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契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你购买住房在办理缴纳契税手续时,如果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如果查询证明你购买的新房属于你家庭唯一住房,即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如果不属于唯一住房,则不能享受契税优惠。地税机关是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来落实上述政策的。
关于政府征收契税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网友反映情况,您的房子是学校与正骨医院签订的拆迁协议,不属于被政府征收,所以,不能享受政府征收房屋契税优惠政策。洛阳目前执行个人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个人购买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二是个人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如果网友经房管部门查询名下还有房屋,就无法享受2%的契税优惠政策。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