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孟建秋,男,现年41岁,住新安县城关镇西关后沟。联系电话:13526989770
2013年4月8日早上7:30分左右,我还没起床,有人踢我家的门,声音越来越大,我只好穿了裤头开门问原因,那女人(踢门的人)见有人出来,就从她的挎包里拿出一根铁棍,我母亲也出来了,我怕伤到人就把铁棍夺下。那女子骂着下楼,我回屋穿好衣服。母亲从门洞里看到有男子拿有砍刀不让我出门理论,我以为那男子不会刀子伤人,便出门去。那男子竟举刀对我就砍,这时母亲被他们推倒,我的背部、胸部被砍伤,我妻子的头上、腰上被捅伤,满脸是血。后来是邻居将那男女的刀夺掉,老城派出所来人将人带走。妻子头上、腰上共缝六针,母亲摔伤了腰。
事后得知,那男女找我们楼上五楼刘霞子,刘看到后往楼上跑,我家住三楼,刚好正值孩子上学将门开开,刘进了我家。
办案的崔照义在派出所给行凶的男子做笔录过程中,崔接电话声称已知道了并出门回电话,后行凶男子被放出来。崔在办案的过程中一直要求我按纠纷解决,并说给你点医药费就行了。我不同意,在我随后的督促中,崔说砍刀是谁拿的还确定,有证人可以调查即知我不知道他为啥会说出这样的话。
案发一个月,我的正当防卫被县公安局裁定为与那行凶男子互殴,行政拘留七天,罚款500元。当天我要求复议,崔不让复议,说换留后再复议,正义在哪里?
我的问题反映到省公安厅,一级一级往下转,却被转成了无影踪。
黑白颠倒,混淆是非,还我一片青天!!!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3-08-07 21:34:27
尊敬的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案件,经调查:因游某夫妇与刘某(女)之间存在纠纷。4月8日7时许,游某夫妇到新安县转角楼找刘某(女)时,刘某(女)躲入其表妹王某家中。游某妻子姬某便上前踢王某家门,后王某与其丈夫孟某开门,同游某夫妇发生肢体冲突,致双方均受轻微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3 条之规定,新安县公安局分别对双方当事人游某及妻姬某,孟某及妻王某等四人做出治安拘留并处罚款之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存在民警违纪的问题。如您有疑问,可拨打电话63138037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您对公安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也欢迎您@或私信洛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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