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金港国际房屋买卖合同中只有建筑面积,不注明套内面积和公摊共有面积,同时对公摊比例也没有说明。不知这样是否符合规范,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能给予答复为感!
回复部门:汝阳县 2013-07-05 17:17:41
网友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们立即安排人员调查落实。现将调查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经查,商品房销售按照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面积计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当事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有偿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房屋登记部门也会对房屋实际面积测绘结果进行审查。
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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