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九封•公开信
钻法律法规程序空子,钻事实依据空子,钻民事诉讼程序空子,钻政府职能部门空子,是恶意诉讼欺诈的继续。2013年6月19日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262号案件开庭的日子,也是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437号案件的终审开庭之日。上诉人采用拖延诉讼程序进度的方法,又一次开始进行拖延诉讼时间,拖延依法终审判决结果的具体落实。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吗?
在去人民法院打官司官司之前,法庭对受害人来说非常的陌生而且神圣!从小到大看了许多清官断案的电视剧等等,感觉法庭应该是评理的地方,一件有是非曲直的纠纷案件在法庭上陈述,然后由法官用他的知识和智慧做出公正的判决!如古代的包青天在办案时充分体现了他的智慧才干!
然而经历了(今天)正在进行中的官司发现不是这样的,法庭是个考场,在考验涉案当事人双方的智慧,如果有一个是傻子不会说话那他也就只能是冤大头了!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的法律知识缺乏,代理律师又遭遇力不从心,那结果便是有理等着审判,有理也被恶意缠诉者拖延了诉讼时间。不仅遭受到的是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精神也受到了严重伤害。这样发展下去是法律的不公平,是法律的不公正。因此:。
试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就任由上诉人胡作非为吗?
试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智慧和才干就任由上诉人继续恶意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吗?
试问:1262号案件需要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多长时间做出判决给受害人一个结果?
此致
投诉人·受害人(被上诉人):岳建洛
联系电话:13233997381
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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