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里有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文件,为啥不执行?
豫安监管〔2011〕48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依法行政、强化和明确安全评价相关单位责任,规范安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政府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安全评价是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责任。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和评价人员素质培训,完善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根据企业委托依法依规编制评价报告,对所评价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害的,将追究安全评价机构责任。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评价及隐患整改治理,把安全评价作为预防事故的有效手段,对评价检查发现的隐患认真组织整改,积极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企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应及时向评价机构管理部门反映。
四、强化安全评价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将评价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项目、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从严查处。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依法自觉履行各自职责,不得干预安全评价项目发包承揽等活动,不得干涉评价机构正常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回复部门:应急管理局 2013-06-09 18:50:24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洛阳市生产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看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市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2011年5月23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评价相关的通知》(豫安监监管【2011】48号)后,市安监局按要求取消政府安全评价报告评审。2011年6月7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强化安全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监管〔2011〕58号),要求“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审查和验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根据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年6月2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2〕96号)文件规定,有关技术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部分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再次感谢您对洛阳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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