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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六封·公开信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六封•公开信

    诉讼欺诈不仅违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了法律尊严,同时,使受害人无辜卷入诉讼。卖房人利用法院的公权拖延诉讼时间,拖延依法终审判决结果的具体落实。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买房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房人的房屋遭受侵占!已经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437号案件上诉人以恶意诉讼的方式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采用编造事实,伪造证据(多份)以多路思考作为方式毁灭合同,制造障碍,设置陷阱,阻碍依法终审判决结果的具体落实,阻碍了依法执行进度。以达到其长期违法侵占房屋为目的,以纠缠诉讼的方式方法拖延时间!拖延案件执行进度!

    上诉人的核心目的是: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长期违法侵占房屋!

    事实与理由:

    ①编造事实。上诉人为达到其长期违法侵占房屋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的方法立案起诉。实属违法悖理。当年,上诉人以去国外养老,需要卖房为由,在多家中介公司挂房出售。其以急需用钱办理手续为名,催要房款。买房人通过中介公司办理合同公正过户手续后付款。上诉人以晚走几个月为由,硬往一年上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后,上诉人以合同签订是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假的等理由拒绝交房至今。现实证据证明上诉人是一个十足的老赖。

    百度•搜索《易小琴互易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从中借签发挥引申到本案。其诉讼事实与理由也是从中模仿出来的。上诉人当年是该案件中的代理人。而且该案件终审判决时间与其卖房时间是同年同月日期接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判的437号案件,足以说明,上诉人采用狡诈欺骗,唯利是图,巧取豪夺的不诚信手段诉求是不予支持的。

    ②伪造证据多份。为达到其长期违法侵占目的,毁灭合同的目的,从中获取不当得利,上诉人采用了类似《易小琴互易合同纠纷》案件中使用过的方法伪造证据多份。来加害买房人。强迫法院主审法官、技术科的审检员为其做笔迹签定。以达到其推翻依法判决目的。

    ③拖延时间。上诉人为达到其毁灭合同目的,拖延依法公判时间,拖延终审判决结果的具体落实,上诉人采用《易小琴互易合同纠纷》案件中使用过的方法混淆事实。以无理诡辩,胡搅蛮缠,胡作非为,制造障碍,设置陷阱,狡诈抵赖的言行拖延案件审理期间的进度,拖延案件依法公判时间。恶意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意非法侵占房屋。

    ④违法侵占。打官司打的是事实证据,打的是事实依据。胡编乱造违法悖理,胡作非为违反做人做事基本准则。诚实诚信是人人遵守的行为规范。采用“孬、歪、赖”的方法做人做事实属是其个人品行问题。损人害己!害他人!损害国家公权信誉!损害法律尊严!

    ⑤不当得利。交易习惯和逻辑顺序证明:财物两清。有悖常理,有悖常事,是人人不允许的。是人人不会支持的。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是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上诉人采用违法乱纪手段获取不当得利的言行,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综上所述,实践证明:上诉人是一个十足的老赖,兼诈骗!请人民法院依法早日查处,早日给买房人一个终审执行结果,还买房人一个公道,还买房人一个清平世界,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请人民法院依法早日查办。请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做出终审裁定结论!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信访•投诉人:岳建洛

    2013年5月6日

    游客 2013-05-06 评论4 浏览2826 编号 2013050610062430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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