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2012年间,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六组组长张书轻为了一己私利和“种黑药”发大财的美梦,大肆砍伐天然林桦栎树(老百姓叫橡子树)达7000余棵,其数目之大、行为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
张书轻自2010年干上组长以来,为了一己之私,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砍伐集体林产,在该居民组珲椿树沟、西地上头、宣大筐竹园附近等7处砍伐胸径12—14公分的桦栎树达7000余棵用于种植黑药。
在现场,原本茂密的林地成了一个个哭泣的树桩,躺倒的桦栎树也被一劈四瓣,成垛成堆的准备往地里埋。埋好的、正在埋、挖好的黑药坑不计其数,让人既心惊又心痛(本人有相关照片和视频才料)。。。。。
难道村民的集体天然林竟这样被大肆砍伐就无人过问?难道组长敢大肆破坏国家天保工程竟然就无人过问?是不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时代真的来了?我不信!我总相信政府不会看着明目张胆大肆毁林而置之不理的。
我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还通过110联动进行举报投诉。
刚开始,县里主管领导相当重视,迅速成立以林业、森林公安为主的调查组负责查处此事,有板有眼。
调查组让我领着去现场查。到现场,领导一边问,我一边解释。还没看完第一处毁林现场,调查组的领导就十分震惊!
哦,我记得最清楚的就是嵩县林业局谢站立局长(副)、林业稽查队长刘建民和森林公安局第二派出所长师艺哲说过那句话“别的地方就不用看了,就这一处就足够刑事立案……”
这些话让我感到欣慰,无论如何,这个案子总算有人管了,政府是不会像百姓议论的那样!
调查组走后第二天,张书轻就放出风:我不怕告,无论到哪里我都能摆平,不信他试试看!
果不其然:
2013年3月16日,我又到县林业局询问处理情况,可稽查队刘建民队长说这个案子不好弄,我们很作难…..
同年3月24日,嵩县林业公安局就向嵩县110联动中心打了调查报告,此刻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但不追究毁林犯罪分子的违法责任,反而还百般为张书轻开拓罪责!
毁林案件刑事立案标准: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部分摘录: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1立方米至5立方米,幼树50株至25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0.5立方米至2.5立方米,幼树25株至125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非林区在50立方米以上,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幼树250株至100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2.5立方米至10立方米,幼树125株至500株。林区在40立方米以上,幼树2000株以上;非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20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破坏集体生产案。故意毁坏林木、苗林,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2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1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回复部门:林业局 2013-04-24 08:41:00
您好:
近日,市林业局调查组赴嵩县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实张书轻种植黑药地点2处,使用木材3.81吨,木材来源为非法收购,属林业行政案件。嵩县森林公安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张书轻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收购的木材。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