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 2010年发布了洛阳的《洛阳市的公共交通条例》,并向公众公示,其中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或者优惠乘车待遇。2012年8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样在颁布前征询了广大人民的意见,并经人大通过,也明确指出残疾人可以免费乘车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公司公交部门无视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办法》,公然拒绝残疾人持证免费乘车,这是对残疾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为了维护广大残疾人乘车消费的的权益,有关部门依法应该责令公交公司停止侵犯残疾人乘车消费的权益,并作出限时整改;有关部门应该密切关注这一侵害特殊消费者权益现象,开展公益维权保护我们特别消费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开展公益诉讼行动解决这种不法消费侵害。
回复部门:公用事业局 2013-04-24 08:37:41
网友您好:
“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问题”我局非常重视。目前,正在配合市残联制定具体方案和残疾人免费乘车实施细则并抓紧上报,待市政府批准后,将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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