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川县 2013-04-08 10:49:10
城建局关于“可可居虚算房子面积”问题的情况说明
网友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有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有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有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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