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经理宋建华即将退二线时,以为外贸公司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为由向洛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自行开发外贸公司院内土地的申请,当时县政府同意外贸公司自行开发,并提出以下四点要求:1、确保国有资产不能流失2、严格控制建设密度3、做好家属工作,确保居民利益4、确保稳定,不能引发上访告状。可是会后,宋建华断章取义,编造会议纪要(所编造纪要内容为:县政府同意外贸公司变卖院内土地),违背会议要求,在县政府不认可没有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将外贸公司的公章盖上顶替,并以此会议纪要为依据,以40万元的价格将外贸公司院内的土地变卖,并在协议中同意买方建设7层楼房,1层、2层为商场进行商业活动,3—7层为商品房,把院内土地全部占光,仅留一条崎岖小道。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县政府提出的四点要求,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消防车辆出入,一旦发生火灾,居住区内将成为一片火海,后果不堪设想!并且在居民区内建设商场,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也违背有关法律法规。
洛宁县外贸公司的开发商(其实根本就不是什么开发商,什么资质也没有,顶多算上一个包工头),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四周都是居民楼的外贸公司院内建房,现在外贸公司院内尘土纷扬,建筑材料满院堆积,还不时有危险物品从所建楼上落下,该“开发商”建楼完全露天进行,工人也不佩戴安全帽,院内经常有小孩玩耍,老人经过,其危险程度显而易见。
变卖外贸公司土地已经违法,该开发商竟在违法的基础上做更加违法的事情,房子简直是乱盖一气!
恳请有关部门予以关注,还外贸公司业主安全、安宁、安静的生活!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13-03-07 10:39:30
关于反映“洛宁县外贸公司内建楼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回复:
接到到关于反映“洛宁县外贸公司内建楼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一事通知后,我局负责该区域管理的副局长及监察队长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工作,立刻组织监察队成员前往调查。经查:洛宁县外贸公司内建楼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一事属实。责任副局长及监察队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奔赴现场,查明情况后,对建房户无手续乱建进行说服教育,令其立即停工,做好建筑材料规整,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并告知其按照相关规定,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动工。目前该房主已停工。
调查组处理意见如下:
1、下发停工通知,严禁动工;
2、待相关手续办妥后,也要规范施工,对建筑材料进行规整,工人需佩戴安全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洛宁县住建局
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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