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名 举 报 书
您好:
受害人:葛苍,年龄:六十岁,政治面貌:共产党员、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
主要被告人:谢新乐、梅国刚 两个人的职业: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政府干部。其中谢新乐打伤老人后被调走。
举报这些不作为、渎职干部打击报复老党员,要求上级领导派人彻查。
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因村镇个别干部腐败渎职在国家取消农村提留款政策后村里十几年仍在收取,乱花乱用等问题,并且在村镇干部的非法支持下葛苍(以下称呼为老人)的宅基房屋被无合法手续的邻居强占并遭到损坏,这些问题老人向上级领导反映后,市领导批示多次让下面立即解决,但至今就是不解决,并且他们还打击报复在把事情恶化!
2012年5月19日(周六)平乐镇书记解龙等人设圈套让老人到镇政府解决上面的事,但下午准备回家的老人在镇政府三楼走廊被跟在身后的平乐镇年轻干部谢新乐、梅国刚等扭住胳膊、揪住头发按倒在地残暴打伤,当时老人立即报了警,并且当天老人急诊住院诊疗。从这之后一直没人调查询问过。
二、但两个月后平乐镇干部谢新乐突然反过来诬告陷害老人将他打伤。2012年7月5日上午六点左右一群不明身份、没有任何证件手续的人强行把病床上的老人拉走,之后孟津县公安局和孟津县检察院才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程序有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强行把带伤老人羁押至孟津县看守所至今,这之后平乐镇干部谢新乐突然被调走。经过公、检、法侦察、审查八个月过去了至今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程序有严重的问题但仍然不放带伤的老人!并且至今没人见过谢新乐有伤!
疑问:老人的伤是谁打的?为啥几个月后才说谢新乐有伤?当时老人报警是怎样处理的?国家三令五申司法要公正,但在平乐镇政府内发生的事镇干部却推脱的干干净净,司法还公正吗?等
三、老人被非法羁押至孟津县看守所后,担心事情败露的平乐镇领导多次去孟津县看守所花言巧语劝老人认错!
特别是在2012年12月19日孟津县纪委书记张玉杰带领孟津县几个干部到平乐镇政府和平乐镇书记解龙、兰武杰等干部商量后,在当天下午五点半左右平乐镇镇长朱少平、镇纪委书记郭云辉、平乐镇派出所所长余明录等人连夜急急忙忙赶到三十公里外的位于邙山上的孟津县看守所,当天晚上这些干部不让老人吃饭在审问室里再次以各种方法和承诺轮流逼、诱老人签字,逼的老人在审问室里呕吐两次无力的爬到桌子上,一直逼着老人签字逼到深夜。他们这是在逼供诱供啊!
四、声明:平乐镇领导等人威逼利诱老人签的所有手续都是被逼违心签的,老人在看守所内被逼、诱签的文书手续全部作废。
在2012年12月21日孟津县法院陆庭长,刘雷法官去孟津县看守所询问的前两三分钟平乐镇领导几个人仍在做老人的工作,逼着让老人不要讲出实情,还说按照他们说的就会立即放老人回家!镇领导还说县张书记和县法院的人商量好了,简单走一下程序立即放人出来。至今过去八个月了对方完全是陷害老人,并没有伤,而是造的假伤等原因判不了也不放人!
五、在检察院、法院阶段到底是谁给平乐镇干部等人的特权随意进出孟津县看守所?是谁在背后滥用职权?在事实面前这些渎职干部还想再编出怎样的“故事”?
现在案件在孟津县法院也过去一个多月了,已至最长期限却还不撤诉不放人,根据《刑诉法》这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吗?侦察审查了八个多月至今还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办案程序有严重问题却还羁押着一位受害老人!已经是在非法超期羁押受害人。
孟津县公安司法机关八个多月来以正在走程序为幌子一拖再拖,难道这就是孟津县公安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
六、综合以上问题我要求:
一、本案故意颠倒黑白,反把受害人非法长期羁押,所以已经是在非法、超期羁押受害老人!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我要求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司法部门立即作出决定,立即无罪释放带伤老人,并且老人的身体健康有关责任人必需负责承担到底。
三、要求上级有关部门立即调查滥用职权、非法超期羁押受害人一案。对打伤老人的渎职、徇私枉法干部谢新乐、梅国刚等人立即进行刑事追责。
请上级领导派人调查。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3-02-04 14:11:52
接网上反映我镇翟泉村民葛某问题后,镇政府及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宅基纠纷问题。近年来,葛某多次上访反映邻居超占其宅基。经镇政府、信访、土地等部门多次调查,葛某与邻居均存在宅基超占集体土地问题,葛某宅基实际面积比规划面积多占15.3平方米。镇村曾多次调解,下步将继续调处化解矛盾,使双方和睦邻里关系。
二、关于反映提留款问题。经调查,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翟泉村已按政策取消提留款,不存在征收提留款问题。
三、关于葛某被批捕问题。2012年5月19日下午,葛某到镇政府反映问题,工作人员见葛某情绪激动进行说服劝解,在此过程中发生推搡,造成工作人员骨折,5月22日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此后,葛某家属手机发短信反映生活困难,镇政府安排人员到看守所对看望,到葛某家中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不存在逼葛某认错情形。
平乐镇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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