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致人死亡逃逸 孟津县交警队贪赃枉法国法不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牛小卫,男,汉族,孟津县送庄镇十里村村民,现年45岁,四级肢体伤残(系死者程亚利之夫)。
2012年10月14日20时许,车主、司机张召朋(男,现年27岁,系孟津县朝阳镇游王村前任村长之子),大量饮酒后超高速(至少在120公里/小时以上)驾驶豫CGS003号小型轿车在郑三线(孟扣路)由西向东行驶,行经十里村路段,撞住路上的行人程亚利、谢秋霞,造成谢秋霞受伤,程亚利当场拦腰截断死亡,并将下办身甩出120余米左侧路边交通沟内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一现场)。肇事刹车后,张召朋继续驾车托死者上半身超速行驶260余米,开车逃离现场,在仓惶逃逸过程中违反右侧通行原则,驶入道路左侧与相交会孙小卫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相撞,造成张召朋驾驶的车辆左前轮被撞掉,车头变为由东向西方向(第二现场)无奈之下才停车,死者上身翻过车顶后又甩出30余米(第三现场)。
事故发生后,当场有人打110报警,张召朋当场承认喝酒了,对不起。后不知去向,经我们多方寻找才找到,交到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手里(后来却说有自首情节),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领导牛益群对我们说队里会秉公处理,把此案办成铁案,让我们放心。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明知张召朋饮酒,120急救车也在现场的情况下,当场没有进行酒精呼气和抽血化验检测,却在15日凌晨1点左右才进行了抽血化验(事后,交警队事故科领导周峰说张召朋带回来后都麻清了),15日早上8点后才送往市里技术部门进行检测,结论是72.4mg/100ml,属于酒驾(由于人体对酒精有一定的分解功能,时间越长,酒精分解的越多,被测试时酒精含量的数值就越低,因此,拖延时间成为很多人逃避酒驾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交警队事故科领导说酒驾、醉驾无所谓,丧事该办就办,肇事方赔偿很积极,你给他枪毙了能怎么样,主要是事故出了如何进行赔偿)。
经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机张召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对此没有异议。但该事故认定张召朋明显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对其逃逸行为不予认定,明显偏袒行为人。同时,张召朋明知饮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饮酒后超高速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尚知道刹车,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张召朋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前方来车,仍继续驾车企图逃离现场,撞向孙小卫驾驶的自卸车,造成张召朋驾驶的车辆左前轮被撞掉,车头变为由东向西方向,无法行驶,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事故发生后,张召朋本人对其恶劣犯罪情节,严重后果,没有任何悔过表现,其本人及家属至今未对原告方进行任何积极赔偿,并且其家人(父亲系孟津县朝阳镇游王村前任村委主任,在朝阳镇水泥搅拌站任经理)还从公检法多个部门寻找门路,逃避责任,甚至扬言说:“已经找人联系好了监狱,住不了几天,就是交强险赔那11万,别的没钱,看他能怎么样。”这些行为使原告方在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的同时,还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强烈要求法院要对被告人张召朋以交通肇事罪并构成逃逸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并追究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严重违法,同时判令被告人张召朋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的全部损失。
此致
敬礼
控诉人:牛小卫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3-01-18 10:58:42
尊敬的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孟津县公安局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查: 2012年10月14日20时许,孟津县朝阳镇张某饮酒后驾驶豫CGSxx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十里村路段时,碰撞行人程某、谢某后又与之相交会的豫CBxx98号自卸低速货车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孟津县交警大队立即提取了张某体内血液,并在法定时效内送交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经检验,张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72.9mg/100ml,达不到醉酒标准。孟津县交警大队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宣布酒精检验结果,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无异议。后孟津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程某不负事故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依法逮捕,案件已移送至孟津县检察院起诉。期间,不存在孟津县交警大队偏袒或降格处理的情况。如您对此有疑问,可拨打电话63137526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您对公安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欢迎您@或私信洛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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