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孟津县政府、计生委领导:
我是孟津县一名单位职工,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孟政[2008]25号以及孟人口组办[2008]9号文件,对城镇职工有这样的规定:①、修改后的《计生条例》第37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到18周岁止,每月不低于20元的奖励补助费,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②、根据25号、9号文件规定: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为(夫妇双方各负担50%)2000元。③、对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标准增加到月60元-100元。④、18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月发标准60元-100元)的60%-80%发给;执行时间2009年元月1日。⑤、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这样好的政策好规定,怎么到了单位变成了一纸空文了呢?!单位至今没有很好兑现落实,不能不说是一件遗憾的事情。
请问:是有哪个部门监督执行的呢?!我们有理去哪儿说去呢?!你们计生部门每年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是不是走走过场呢?!你们是否有失职、失察、不作为之嫌呢?!!!呼吁有关政府、计生部门该管管此事了。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2-12-31 08:33:00
网友您好: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通知》(孟人口组办【2008】9号),关于在职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来源的规定:财政供给单位从节约资金中列支,其他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孟津县人口计生委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每年组织的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中,均把各级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您未说明具体单位,也未留下联系方式,我们不知道您单位的详细情况,您可以向单位主张您的权力,也可向孟津县人口计生委详细反映,要求帮助协调解决。
二、关于“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此项政策市政府于2012年12月25日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未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养老补贴。该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和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直接与我们联系,电话67912237。
孟津县人口计生委
2012年12月29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