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的《通告》(洛政通【2012】3号)第一款中“2012年10月31日 前申报且缴纳契税的,仍按原规定的契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的条款,应改为“2012年10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等的,仍按原规定的契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因为缴纳契税是因签订购房合同等而发生的法律行为,纳税人何时缴纳契税,应按签约之日当时的契税政策执行,而不能按签约之日以后的契税政策执行。即新规对新规实施日之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没有追朔力。请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修改《通告》中有关条款的错误,停止违法收取契税滞纳金的行为,并返还11月1日起,违法收取的契税滞纳金。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2-12-21 17:44:09
网友:您好!2012年6月21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规定:契税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要求,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洛阳实际,及时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并经省地税局同意,市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发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洛政通〔2012〕3号)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且缴纳契税的,仍按原规定的契税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同时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洛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洛阳日报、洛阳晚报等新闻媒体刊登契税新的纳税期限等内容,宣传契税基本政策。
感谢网友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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