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投诉] 铁证如山:洛龙法院逼迫当事人超低价卖小楼三步曲

    铁证如山:洛龙法院逼迫当事人超低价卖小楼三步曲

    (一)15年前洛龙法院把侯小平的两层小楼以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了王洪军,王洪军依法缴纳了契税,办了房产证。这时,该房产既不是侯小平的,也不属于洛龙法院的了,已经属于王洪军的私有房产了。侯小平不服,强占并加盖,洛龙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对侯小平强制执行,将177平方两层小楼全部强制执行给王洪军。见证据一:洛龙法院(2002)执字第237号“结案通知书”,原文是“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依法强制执行,已将该处房产全部交付申请人王洪军,本案执行完毕。”证据二:王洪军依法缴纳契税,办的盖有“洛阳市人民政府”大印的房产证。证据三:盖有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大印的“契证”。

    (二)高波通过房产中介认识王洪军,王洪军以双倍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高波,双方签订了买房协议,高波交清房款,让王洪军夫妇把该房产赠与其妻储仕红和儿子高阳,双方协议今后的处置权,受益权均归储仕红和高阳所有。王洪军夫妇还委托高波以后去办理房产证。王洪军把小楼卖给高波以后,洛阳房价突飞猛进,房价翻了几翻,按照当地拆迁价计算,该房产已经价值60多万了。这时,洛龙法院开始行动了,要纠错了,但是,洛龙法院纠错不是按照国家赔偿法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然后再纠错,而是限期让王洪军把该房产交回去,结果可想而知,王洪军已经把房卖给高波了,怎么交?洛龙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就突然在高波的大门口张贴公告。限期5天内搬出,逾期不搬,强制执行。高波向洛龙法院提出抗辩,洛龙法院仍然如期于5天后在2009年11月15日强制执行,连同高波的家具物品全部强制执行给了侯小平。请问洛龙法院:你能否认对高波实行强制执行的事实吗?!洛龙法院如此纠错,以制造新的冤案来纠正15年以前该院办的错案!连法院都不讲理了,老百姓还有讲理的地方吗!!请看证据四:王洪军和高波于2007年5月30日签订的卖房合同。这是复印件,原件已被洛龙法院收走。证据五:王洪军与高波之妻储仕红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据六:洛龙法院贴在高波大门口限期搬出的“公告”:限5天内搬出,逾期强制执行。

    (三)高波不服,到洛龙法院抗辩,洛龙法院告诉高波:如果同意按照购买时的原价卖房,还能拿到12万房款,如果不同意,也就这样了,已经强制执行了,你什么也得不到了,连这12万也没有了。高波被逼无奈之下,只好同意超低价卖房。在已经强制执行3天以后,高波被迫于2009年11月18日在洛龙法院经办此案的女庭长亲笔所写的卖房“协议书”上签字。高波的签字竟是:“我们成了法院变卖该房的最终受害者 高波 bpo”(bpo寓意逼迫和被迫)。高波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上级有关部门采信了洛龙法院的说法,答复竟是:这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请问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在已经强制执行3天后所签订的卖房协议能是自愿的吗?不是被迫又是什么?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一叶障目,视而不见!老百姓有冤无处申!!值得指出的是:高波和侯小平所签的卖房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高波和侯小平都没有拿到原件,女庭长亲笔所写的卖房协议只有法院一份,女庭长说怕留后遗症都不给,只留法院一份。请问:这正常吗?既然是我们买卖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还用得着洛龙法院办案庭长亲笔所写吗?而且连我们签字双方都拿不到协议书原件啊?请看证据七:洛龙法院经办此案的女庭长亲笔所写的卖房“协议书”。

    还值得指出的是,12万元房款,侯小平只拿出了8.5万,另外3.5万元是洛龙法院补偿给侯小平的。对于高波一家,洛龙法院没做任何补偿。侯小平以超低价拿到了本来就属于她的房子,王洪军在洛阳房子涨价之前就拿到了双倍的房款,只有高波一家最倒霉,在洛阳房价猛涨之后被迫无奈失去了房子,他们拿到的房款现在别说买177平方的小楼了,就连一室一厅也买不到了,而且还被洛龙法院和上级有关部门说是自愿卖房的,你说冤不冤?这一切都是谁造成的啊?难道不是洛龙法院15年以前办错案所造成的吗?

    洛龙法院2011年8月5日在凤凰网上发表公开声明,说我高波不是当事人,但同时不打自招,却暴露了法院办错案不赔偿的事实真相,不妨看一下它的原话吧:“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被告人侯小平位于原洛阳市郊区工农乡朱家村新街6号院房产变卖给王洪军所有,并办理了房产证。”15年后,“经审查,我院执行局在变卖房产过程中,程序上存在有不当之处。”怎么纠错的,“经研究,2009年11月我院执行局作出裁定,限期王洪军将房产返还给侯小平。”

    尽管把办错案轻描淡写成“不当之处”,却总归承认了是由于法院的“不当之处”所造成的错案吧?

    限期返还是什么意思啊?就是不赔礼道歉,不进行赔偿,到期就强制执行!

    这就是洛龙法院的所作所为,办错案,不向受害者赔礼道歉,不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不做好受害者的善后工作就强制执行!前后两次强制执行,难道不都是错的吗?洛龙法院如此纠错,难道不是越纠越错吗?高波多次向“市长信箱”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申诉,“市长信箱”和有关部门领导都采信洛龙法院的说法,都被答复是双方自愿签的卖房协议。有把价值60多万的小楼自愿以12万元的超低价卖掉而自己却没有地方住的傻瓜吗?洛龙法院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都说是有啊!高波却仍在不断的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着,老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毫无疑问,洛龙法院2009年11月10对高波强制执行的“公告”,和2009年11月15日强制执行3天以后,2009年11月18日洛龙法院经办该案女庭长所亲笔书写的卖房协议,这组有力的证据给上级有关部门的“自愿”说一记响亮的耳光!

    让证据和社会舆论来做评判吧!!

    (本文已经公开发表在网易社会新闻上,由于技术原因,扫描的所有证据无法上传到这里,请上网易查看同名文章里的所有证据。)

    高波 QQ:1093301859 电话:13603799963 2012年11月5日

    jmbk 2012-11-05 评论2 浏览6554 编号 20121105105410988 [洛龙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12-11-07 15:26:06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洛龙区法院已经答复,详见“网友交流”。
    感谢对我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如果您对此回复不满意! 点击追问

网友满意度调查: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