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证照齐全的个体餐饮业经营人,租赁无线电厂的临街门面房经营金鑫家常菜饭店,在租赁合同正常续存期间,因为市中心医院补偿无线电厂1500万,土地划拨给市中心医院,市国资委清算组马上停水停电,勒令无条件搬走,一分钱补偿没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刚刚租赁门面房没多久,装修款、转让费背债30多万元,民法、合同法明文规定合法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租赁人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国务院拆迁条例中明令禁止停水停电拆迁。洛阳市国资委无线电厂清算组以行政命令的方法处理租赁关系民事纠纷,仅凭一份含有霸王条款、不对等、不公平的租赁合同就不给于任何补偿,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依势欺人,我们租赁户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还是国资委的法院,为什么我们弱势群体总被欺凌,为什么法律的阳光总找不到我们弱势群体的身上,难道我们老百姓就只有“开胸验肺”的权利,就只有跳楼自焚的权利,公平何在?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