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2-08-27 15:56:07
网友:您好!根据《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洛政(2011)121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是面向全市范围内的服务业、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环境保护类行业及资源性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标准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如下:(一)住宿业包括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会议室(中心)等,按营业收入的1.5%计征;(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三)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等)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四)广告业按广告营业收入的0.5%计征;(五)服务业(除已单列的旅店业、餐饮业、广告业、租赁业以外的服务业),即纳税口径中所包含的各类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属于服务业范畴的旅游景点门票、旅行社、科研院所主营业务、物业管理行业暂缓征收;(六)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七)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八)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销售价格外从量计征,按品种分类确定为: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对洗选煤、焦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在其原煤购进时已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凭供货方提供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讫凭证抵扣;其它非煤矿产业(金、铁、铝、钼、锌、铅等)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之和的1%计征;(十)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销售收入的0.15%计征;(十一)对涉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水、电、气等特定商品定调价格时,按调价总额的2%(仅征收调价当年一年调价额)一次性征收。
洛政(2011)12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市级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部委托地税部门在每月收缴税费时代征并足额缴入国库。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全省统一的税收票证,并纳入人民银行国库业务处理范围,所代征基金采取就地缴库方式直接缴入各级国库。
地税部门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收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由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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