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美陶厂下岗工人,1997年因厂里经营困难,一部分工人为了减轻厂里的负担被迫下岗,下岗后我们四处打零工,养家糊口,生活十分不容易,但是我们也没有向厂里提过任何要求。如今厂里要改制,从去年四月执行至今,最终改制结果以每年工龄1477元的补贴把我们原下岗人员和在职人员推向社会,这等赔付金额比我市先前解体的某些企业要少得多,这种赔付金额我们不能接受。并且单位领导私下承诺等下岗职工赔付工作结束以后对在职职工还会有第二次赔负。以先前某些企业为例都是下岗职工和在职工同等赔负金额,可为什么在我们厂里却分出三六九等。这个结果到底是国资委的最终决定还是我们单位的自行决定?总之我们很气愤也很无耐。请有关部门彻查!!!还以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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