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魏建涛,男,40岁,手机号为18639282188,家住伊川县吕店镇于集村3组。在2011年9月26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我父亲魏五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我母亲党秀汁在镇上往家走的路上正常行驶,右前方一辆三轮摩托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突然向左转并且立即减速,使我父亲来不及躲避,一下子撞在三轮车左后角,直接摔倒在路边,使我母亲右脚踝骨折,右足肌腱断裂,为治疗母亲脚伤现花去家中大量积蓄。三轮车驾驶人王帅钦违背良心逃避责任,把我母亲送往医院以后从此不再露面。后来恶人先告状,并扭曲事实,向法院诬告我们讹诈他,称自己是在做好事。在当天伊川交警接到报案后,做出了一份字号为“伊公交证字[2011]第462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此证明莫名其妙地写道“此事故因现场变动部分证据灭失,且双方供述不一致,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事实…”。以上所述均为事实,伊川县交警大队不负责任,未经调查就下结论,致使我不能伸张正义,得到应有赔偿,请相关部门严查并还我一个公道。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2-07-03 19:03:01
尊敬的网友:你好! 经调查,2011年9月26日11时30分左右,在伊川县吕店乡张村村南水泥路上,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摩托车沿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前,魏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后,王某为躲避路面坑洼,向公路左侧行驶,二轮摩托车也跟着向左侧行驶,两车临近时,二轮摩托车左侧倒地,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乘员党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在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经对双方当事人及现场证人进行询问、双方供述不一致。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证据灭失,我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0条之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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