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洛涧检刑诉字(2011)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某、杨某犯强奸罪,且系轮奸,分别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十年,是严重脱离事实的判决,该判决仅凭原告的言词为证,无其他证据证明,强行判决袁某杨某犯强奸罪属枉法裁判。
2010年3月22日,白某报案称袁某、杨某以玩耍为名将其带到花阳旅社入住,当晚袁某强奸了她,并将精液射入其生殖器内,并用烟头烫她,给她拍裸照,杨某想强奸没有得逞。可案件审理侦查过程中却没有证据证明袁某与白某发生关系,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并非为袁某所留,开庭审理中袁某也否认此事,杨某也证明袁某没有与白某发生关系,也并没有所谓的裸照以及烟烫的日期证明。庭审后白某以补充材料为由更改报案材料,称袁某戴避孕套并没有射精,裸照当时删除,称杨某也强奸了她。白某说话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涧西区法院却不尊重证据、事实,仅以袁某的一份逼打口供和女方的伪证为依据,强行判决二被告强奸成立,实属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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