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李淑丽,女,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赵村中心街7号,系李玮玮之母。
被举报人:邵虎南,男,19岁,住栾川县潭头镇村十四组。
请求事项:
一、请依法从重从快追究被举报人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举报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2011年12月11日20时,被举报人邵虎南醉酒驾驶豫CH9723号普通摩托车,沿从潭头街大王庙村大路行至栾川潭头镇水泥厂路口路段时,撞住同向步行放学回家的李玮玮和王松莲二人,造成二受害人多处骨折。案情发生后,我们向栾川县交通警察大队报案,受伤人员到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被举报人经化验已达到醉酒驾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已经违犯了有关治安处罚条例及相关刑法的规定,可就是这么简单、明了的案件,栾川县交警队的办案人员杨社伟竟然无视国家法律的威严,私自把被举报人放跑,一天也没有拘留,而对受害人的一切损失一直不予赔偿。栾川县交警队工作人员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诿,使受害人一直不能得到赔偿,肇事司机却一直逍遥法外。其家属口出狂言称:其亲属在交警队和县公安局,不赔你们也没有办法,我们的孩子一天都不会住,一个电话交警队就得把人放了,不赔钱,你们想咋办咋办?我们没有办法只好依靠政府,可是交警队却推三拖四,找各种理由推拖,我们就想不通,被举报人明明是无证醉酒驾驶,可为什么交警队杨社伟在我受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人给放了,为什么民事赔偿时却通知不到人。
我们现在要求领导机关在百忙中对此案予以关注,请求尽快把被举报人拘留,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赔偿我们一切经济损失。
举报人:李淑丽
手机:13938465891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2-05-02 20:28:18
尊敬的网友: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1年12月11日20时许,栾川县潭头镇水泥厂路口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邵虎南(男、19岁、栾川县潭头镇人),醉酒驾驶一辆普通摩托车撞到同向步行放学回家的李玮玮(女、13岁)、王松莲(女、14岁),致李玮玮、王松莲受伤。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并对当事人邵虎南进行抽血化验。根据调查结果栾川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对邵虎南拘留的决定,但由于邵虎南提出患有甲肝传染病,经栾川县人民医院诊断后,栾川县拘留所认定其不符合收拘条件。栾川县公安局局依法对邵虎南采取取保候审,并以危险驾驶罪移交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栾川县公安局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束。栾川县公安局建议就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63133537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段警官,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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