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1999年10月21日颁布的《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请问洛阳地税局的领导《洛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吗?那么《洛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纳契税的规定是依据什么确定的呢?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2-07-10 09: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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