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1-11-21 16:24:46
网友: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洛政【2006】148号)文件规定,“对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行业进行征收”;规定“市级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部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随税计征。”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是按照政府文件规定进行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工作的。欢迎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涉税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等。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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