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有一户申请低保,丈夫今年患脑溢血现已全瘫痪,需要专人护理,(系退休工人)儿子29岁未婚,患有精神病,不能劳动,常年用药,现在给儿子申请低保。村书记.村长都已签过字,镇长也同意,而镇民政主任就是不办理,请问:她儿子应该吃低保吗?
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1-11-11 17:10:57
guest网友,您好。
现就网友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市农村低保政策,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居住,且城市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20元,县(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20元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低保待遇。办理的程序为:由困难家庭的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当递交居民户口本、申请人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办事处(乡、镇)复审,通过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反馈给社区(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核准的申请人发放低保证和银行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城乡低保的最终审批权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由于网友的姓名、所属县(市、区)等信息不详,亦未留下电话号码,无法转你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网友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市民政局进行反映,市民政局电话是63910713。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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