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1-11-14 10:34:22
网友:
您好!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该公告已经及时在老城辖区办税场所予以了公告,纳税人需要按规定更换旧的发票专用章。欢迎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涉税咨询、投诉、举报等。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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