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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我市旅游部门和单位对伤残人民警察参观景点有何照顾?

    旅游局的同志你们好:

    我是一名伤残人名警察(有民政部制发的证件),依照《人名警察法》第41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7条的规定,我们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不知道我市有没有制定具体办法,或者有什么相关的规定,现实中是具体操作的,可否告知,谢谢!

    游客 2011-09-26 评论0 浏览3697 编号 20110926145551545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1-09-28 09:30:27

"郝宝忠"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旅游业的支持与关注!
    经与市发改委有关部门联系,答复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儿童实行免票”。我市各参观景点应按此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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