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的同志你们好:
我是一名伤残人名警察(有民政部制发的证件),依照《人名警察法》第41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7条的规定,我们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不知道我市有没有制定具体办法,或者有什么相关的规定,现实中是具体操作的,可否告知,谢谢!
回复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1-09-28 09:30:27
"郝宝忠"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旅游业的支持与关注!
经与市发改委有关部门联系,答复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儿童实行免票”。我市各参观景点应按此文件精神执行。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