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我首届市“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殊荣获得者,现在继续投诉郑州路派出所相关责任人严重不作为。
原因,是今年6月份我丢失价值近5000元的财务报案后,该所相关责任人20余天不走访、不立案,希望公安局青天大老爷责成有关人员详细了解内情,给受伤群众一个满意答复。静候回音,一旦责任方保持沉默,将继续向上一级媒体申诉。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1-09-21 09:10:42
尊敬的网民:您好!我国《刑法》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行为属盗窃罪。达到盗窃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由于您不慎将手提电脑遗忘在楼下电动车上,此行为应属个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遗失,够不成盗窃案件,故公安机关无法立案。但公安机关将尽最大努力给您提供帮助,同时欢迎您到长安路派出所找史警官或汪警官,我们将安排民警继续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