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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投诉郑州路派出所相关人员严重不作为

    公安局领导您好!

    我是一位普通市民,居住在涧西区龙鳞路社区。今年6月中旬一日中午,因不慎将手提电脑遗忘在楼下电动车上丢失,14时左右到毗邻社区的郑州路派出所报案,值班人员认真进行了登记。

    返回家中后,我及时买好绿茶、西瓜等降暑物品,静候办案民警到场排查,可直到天黑,也没见民警到场了解情况。

    由于我身体有病,自春节后一直在家休病假,自此以后,每天都是搬个板凳在楼下等候办案人员走访现场。就这样天天如此,雷打不动地盼星星盼月亮,直到月底,也没将“星星和月亮”盼到眼前。之后,我又连续到该所询问,先后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不是一个班的,你要找当班民警咨询”、“具体情况再等等看吧!”我又等到7月5日,仍未见到公仆上门了解情况。7月5日,我将此事投诉到长安路派出所(据说已升格为长安分局),得到了主管信访工作的史长东主任的高度关注。在史主任的关注下,第二天稍晚,两位公仆例行公事,对我家周围进行了走访,我及时汇报了当时情况。

    之后第三日上午,有关人员在我家对面的电线杆上张贴一张“寻物启事”,就算对投诉完成了使命。事实上,第四日一大早,我早早起来突然发现楼下电线杆上张贴的“启事”不知为何被人撕掉。此“启事”高高涨贴在离地三米多高的电线杆上,如不是人为搬着凳子撕掉,是不会“不翼而飞”的。由此细节联想到,盗取我电脑的坏蛋,很可能就在周围,要不为何处心积虑地趁着夜晚出黑手悄悄将高悬在一人之上的“启事”给消灭掉,这无疑是在“掩耳盗铃”或降低周围知情者的举报频率,我只恨没有当场抓到撕掉此“启事”的别有用心者。按照常理,如果相关办案人员只要顺藤摸瓜,查询这只黑手,破获此案件并非难事、、、、、、

    后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史长东主任为推进此案,付出了应有热情和努力。

    截至目前,工作中严重不作为、随意敷衍、缺失主观能动性的相关失职人员人就没主动坦诚“二十天不立案”、“立案”不作为的过失行为进行道歉。

    回放各环节,相关责任人是典型的不把民生当回事儿的官老爷作风,是应该受到督察和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联想到多年前我的邻居在楼下丢失摩托车,及时报案后,多日不见民警到场走访,之后,此案件被其它派出所破获后,我和当事人去该所找民警取先前报案材料时,对方找了几天,也没找到当事人的材料。如此管理,连报案材料都丢的派出所,当时,严重不作为的负责人,竟没给弱势群众一个最基本的说法。我清楚记得此不作为者是某某某警官。

    基于以上相关人员的不作为行为,除了应向史长东主任多学做一个热情、耐心、有责任感的好警察的同时,理应增加些对得起头上国徽和纳税人信赖的使命感,就群众报案后20多天不立案、随意敷衍“毛捣”群众的不作为渎职行为,给出合理说法,就自身的失职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在此,请求市局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切不可再敷衍群众,及时调查详情后,给受伤群众满意答复,严惩缺失责任感、使命感的责任人。

    感谢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

    游客 2011-08-29 评论13 浏览8170 编号 20110829185013899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1-09-13 16:50:32

尊敬的网民:您好!接到您反映的情况,长安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我国《刑法》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行为属盗窃罪。达到盗窃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由于您不慎将手提电脑遗忘在楼下电动车上,应属个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遗失,够不成案件,公安机关无法立案。但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长安派出所已到王先生住处了解情况,并表示帮助查找。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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