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1-04-29 17:36:09
guest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科室进行查处。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你虽为姬旦夫妇的养女,但在法律上与亲生子女负有同样的赡养义务。因此,姬旦夫妇不属于五保对象,他们不能享受农村五保政策。
您所咨询的“最低的社保”事宜,我们推测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汝阳县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的,可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乡(镇)、村委会三级调查审核审批。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由困难家庭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初审、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办事处(乡、镇)复审,通过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反馈给村进行第二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核准的申请人发放低保证和银行卡。如果姬旦夫妇生活困难,可按照上述程序向户籍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具体可咨询汝阳县民政局,电话是:68219507。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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