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手机报用户:我是白马寺镇分金沟村六组的叫王晓亮,我要投诉一起白马寺派出所办的一起冤案.他们把我的弟弟王永恒和他的朋友冯光良等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他们三人抓到派出所,说他们抢劫,而在案发当晚我弟弟他们三人都有各自的证人证明他们没有做案时间,受害人说的抢劫人的衣服和车型我弟弟他们都没有.就这样派出所的人还把他们抓住不放,把三个孩子打的是浑身是伤.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办案的,还说出如果判不了他们的刑就脱掉衣服不干公安啦,难道他们没王法啦吗.如今把孩子们关到看守所八九个月,法院开了一次庭也没结果,而我们的律师提出了十来条案件的疑点,公诉方也无法解答.为这件事我们三家找律师和多方上告,都花去啦好几万,几家人为这件事也无心工作,伤透了心,难道这世上就没有正意了吗.为此事我发短信至本报希望您们能向上级领导反应调查处理此事,多谢.如果此事没有结果的话我们会上告省里中央,直到孩子们无罪释放.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1-04-07 16:22:05
尊敬的网民:您好!接到反映的情况后,安乐派出所高度重视,即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经依法侦查查明:2010年7月4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倪某、王某、冯某三人预谋后,由王某骑一红色益佰电动车带着倪某、冯某从白马寺镇唐寺门附近,尾随驾驶助力摩托车的赵某、张某二人由西向东至洛白路白王村附近,在路南慢车道上,倪某强行拽断赵某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并与冯某一同将受害人赵某、张某连车带人踹倒后逃跑。经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赵某被抢的金项链价值956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认定:受害人报案材料、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犯罪嫌疑人倪某、王某、冯某三人的供词且能互相印证。犯罪嫌疑人倪某、王某、冯某三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此案已依法移送至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该案已侦查终结,法院正在审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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