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去送地税报表,地税又开始征收残保金,而且不交残保金不能交报表,残保金按09年公司人数,平均每人418.4元,请问,企业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好多企业都勉强生存,残保金是否属于必交项目?是否属于乱收费?残保金和缴税捆在一起,合理不?每人418.4元的费用有何依据?每年对残疾人国家有好多其他途径解决,企业每年上缴的残保金都用在什么地方,也没用人对纳税人上缴的这些款项用途给予公开?到底用在什么地方,用多少,合理不,纳税人不得而知?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0-08-25 10:11:11
网友:
您好!
按照2005年省政府第85号令和2009年第127号省长令要求,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
地税部门代征残保金是按照各级残联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征收的。地税部门严格依照残联下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单》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地税部门作为残保金代征单位,在每月的税收例证期间,有义务提醒纳税人缴纳残保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会按照规定将名单传递给残联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各级残联是残保金执法的主体。
关于残保金用途问题,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残联和省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应由各级财政和残联机构进行解释。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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