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摩托车由于证照丢失多年未使用現予以当费品处理.曾去车管所要求出具车主证明.车管所称出具车主证明不予对个人.我该怎办?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0-08-04 10:00:13
尊敬的网民:您好!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节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