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日前在2010年1月21日的《洛阳晚报》A02版上看到“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里面关于大病特殊门诊病人救助政策这点有些不太明白。
家中母亲是慢性肾衰竭,在第一人民医院做定期的血液透析。家中是农村的低保户,参加的有新农合还有低保的保险。
现在的情况是每月在医院的透析费用缴纳后,新农合直接给报销50%。但是剩下的50%费用还是自己承担。看了这个新闻报道后联系了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但是员工回答是暂时还没有接到上级的关于这块的通知。让自己咨询相关的部门来联系确定政策的问题。但是报纸上写的一些文字不太明白。
其中“病特殊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5000元
实施大病特殊门诊救助制度。凡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且符合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条件的,可享受大病特殊门诊救助制度,起付线为0,年封顶线为5000元。
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报销费用,与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万元。”
这段是否是指:我们每月在医院的特殊门诊透析费用,新农合报销50%后,剩余的50%可以按照住院治疗的情况再去保险公司补充报销一部分?保险公司那没有相应的政策,我该去哪个部门去拿到相应的证明来向保险公司证实可以报销的事情?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03-05 08:47:12
网友你好: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业务在市民政局,请到该局版块咨询办理。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