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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侄女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

2022-12-15 16:09:44

  老城区一男子生前未立遗嘱,他去世后,在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他的母亲也去世了。此后,该男子的女儿与他的弟弟,叔叔、侄女两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日前,记者采访了这样一起案例。

  老城区的老李与妻子老马育有长子李某3和次子李某2。老李于1985年去世,老马于2021年去世。

  李某3与妻子赵某育有一个女儿李某1,两人2009年离婚,李某3于2019年去世,丧葬事宜由李某2操办,共花费1.9万余元。

  李某3去世后,留有一套位于老城区的住房及职工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养老金、公积金等。这套房产后来一直由老马居住,直至她去世。这套房产剩余的银行贷款,由李某2偿还,共计3.1万余元。

  被继承人李某3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李某1和李某3的母亲老马。在对李某3的遗产还没有分割继承的情况下,老马去世,老马的次子李某2也具有对李某3遗产的继承权。

  李某3生前未立遗嘱,李某1将李某2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李某3的遗产。

  李某2辩称,母亲老马在世时立下遗嘱,她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及所住房屋等全部由李某2继承。另外,对于李某3的抚恤金、养老金、丧葬费、住 房公积金等,应减去李某2为李某3操办后事的费用,案涉房产的价值应减去李某2垫付的房贷还款,然后,再由李某3母亲老马和李某1平分继承遗产。

  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3生前未立遗嘱,故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原告李 某1与李某3的母亲老马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李某3死亡后,李某3的合法遗产由原告李某1和李某3的母亲老马各继承1/2份额。因李某3母亲老马在继承 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她应当继承李某3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李某2继承。因此,被继承人李某3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原告李某1和被告李某2各分得 1/2。

  本案主审法官说,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某2在李某3死亡后,支出案涉房屋贷款3.1余万元和处理丧葬事宜1.9余万元,应当从遗产中扣除。

  对于案涉房产价值,李某1和李某2均认可为56万余元。法官考虑到房屋的不可拆分性和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结合本案情况,案涉房产贷款结 清证明由被告李某2持有,且该房屋现由被告李某2出租,故案涉房产归被告李某2继承所有,被告李某2向原告李某1支付28万余元。该房产此前出租所得收益 也由原告、被告两人平分。

  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双方在庭审中均对该款项的分割发表了意见,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进行了处理。在具体 分割时,法院参照遗产的处理原则,充分考虑去世者与近亲属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关联程度,据本案案情,判决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各分得李某3抚 恤金、丧葬费的50%。

  法官介绍,民法典明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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