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释〔2025〕10号已明确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在洛阳市法院以保交楼为由,拒绝受理,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 所以眼睁睁看着定鼎府的财产被银行,被税局执行。最后就彻底烂尾了。
请洛阳市相关部门有所作为,不能让我们购房者眼睁睁看着定鼎府的资产被银行等政府部门瓜分完了,给我们留下个烂尾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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