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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市民告婚庆公司,获赔精神损失费2000元

2022-07-28 15:17:18

  在婚礼庆典现场,婚庆公司将舞台主背景上新郎名字的拼音呈现的字体效果从“panlong”变成“hanlong”,造成在场宾客误解。对此,婚庆公司却说自己没责任。新郎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昨日,记者到老城区人民法院采访了这起案件。

  婚礼庆典上,新郎名字拼音呈现效果造成宾客误解

  去年6月,市民李先生将婚礼庆典事宜委托洛阳某婚庆公司办理,经过沟通确认,服务项目包括主持人、摄像、摄影、声光电等,服务费共计2.39万元。随后,李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支付了该服务费。

  去年7月30日,婚礼庆典举行当天,舞台主背景上李先生的名字拼音“panlong”呈现的字体效果是“hanlong”。李先生称,这给现场的几百名客人造成了误解,给以后资料保存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婚礼庆典,人生大事,隆重场面无法再现,女方觉得男方对婚礼不够重视,出现这种错误给两位新人及家人也造成了精神上与心理上不应有的阴影与症结。

  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先生遂将婚庆公司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婚庆公司赔偿婚庆费用14522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婚庆公司承担。

  被告婚庆公司辩称,自己已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该拼音是用英文的一种字体转化而来的艺术字,本案系李先生自身认知错误引发,李先生在充分知晓事实后,不依不饶无理取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郎李先生名字拼音呈现的效果非因书写错误造成,而是所选用的艺术字体正常转化的效果,婚庆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委托被告婚庆公司办理婚礼庆典事宜,双方依法成立庆典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被告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李先生依约向被告婚庆公司支付了服务费,被告婚庆公司在对舞台主背景原告李先生的名字拼音字体设计时,呈现给他人造成误解的显示,对此被告婚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因该违约行为给原告李先生造成的合理损失。

  本案主审法官余薇表示,本案庆典服务合同仅对提供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约定,对服务要达到何种标准未作明确约定,如何认定婚庆公司是否尽到合同义务,应从庆典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应达到的目的两方面进行认定。婚礼庆典的重要目的之一应是让参加婚礼的宾客知道新人双方的姓名,以及以婚礼的视觉呈现效果向双方亲友展示彼此的重视程度,婚庆公司设计的婚礼舞台主背景上新郎的名字拼音呈现的字体效果是“hanlong”,给不熟悉新郎尤其是初次认识新郎的新娘亲友带来误解。所以,确保婚礼舞台主背景上新郎姓名拼音以正确有效方式呈现应为合同的重要义务,本案婚庆公司并未尽到“以正确有效方式呈现”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最终,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婚庆公司退还原告李先生服务费800元;被告婚庆公司赔偿原告李先生精神损失费2000元。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明确载明:婚姻庆典服务机构应强调满足顾客需求的重要性,根据机构宗旨及顾客需求,做出适时修改和完善;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跟踪,以证实达到了所预期的结果,当未能达到所预期的结果时,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确保服务及产品符合顾客的需求。本案中,被告婚庆公司设计呈现的原告李先生的姓名拼音给现场宾客造成了误解,给原告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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