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洛阳晚报》社区版联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免费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走进西工区白马集团社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派出卢树远、卢娉、谢亮、赵莹、张爱峰、任希红、高晓军7名律师到现场参与活动。活动受到居民欢迎。大家咨询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律师们是如何解答的?《洛阳晚报》记者进行了采访整理。
【律师讲法】
男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儿子买房,离婚时儿媳能否分割?
活动一开始,卢树远律师就讲了一个案例。
1996年,李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俩人一直没要孩子。2000年,李先生出资10万元,他的母亲宋女士出资30万元,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婚后,张女士怀疑李先生有外遇,两人经常吵架。张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房产。李先生认为,房子是他和他母亲出钱买的,张女士没出一分钱,房子应该没她的份儿。
卢树远说,类似情况很常见,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赠予夫妻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在这个案例中,宋女士在出资买房时没有明确“赠予谁”,因此她所出的30万元应认定为赠予张女士和李先生双方的财产,所以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居民咨询】
老王没还上欠款就去世了,他儿子不还有法律依据吗?
张先生与王先生是相识多年的老伙计,2015年4月,王先生因资金困难,向张先生借了6万元,并写下欠条,按下手印,约定当年年底还清。可还没到还钱的日期,王先生突然发病去世了,张先生拿着欠条找到王先生的儿子小王,向他说明了王先生生前借钱一事儿,小王却说父亲已经去世了,借钱的事儿跟他没关系,不承认这笔欠款。张先生想知道,老王的儿子不还钱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赵莹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此笔款项是在父子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视为共同债务。小王系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他的债务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援助热线63332227或13653872178,或者到位于九都路黄河路口的星河国际19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洛阳晚报记者 刘嘉仪 通讯员 寇珺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