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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门口意外受伤,家长可要求学校担责吗?
2014-06-11 11:08:57
市民秦女士的儿子是涧西区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如今却因为骨折而卧床在家。秦女士告诉我们,事发那天下午,儿子所在的班级因为大扫除而提早放学,孩子走到学校门口,不小心被校门口花坛的台阶绊了一跤,脚踝正好卡在下水道的接缝处,造成了骨折。秦女士认为孩子的意外受伤是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看管义务造成的,且案发时间照平时来说属于上课期间,故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莹: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实际上都是由学校对其担负一定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只有在放学后,监护人才得以全面履行监护职责。学生家长一般会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来具体安排对学生的监护,因此,学校有义务维持作息时间的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则应及时通知家长。
在本案中,学校显然未尽到上述义务,在实际放学时间与通常放学时间这段时间内,造成孩子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状态的存在,使得孩子意外受伤有了现实可能性,所以学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学校应与家长就孩子在监护时间问题上做好交接,如有新情况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免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