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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家没成成冤家,彩礼钱该不该退?
2014-06-05 13:50:25
年轻男女相识相恋,女方意外怀孕,促使双方急速谈婚论嫁,男方还给女方家送了彩礼钱。可是,男女双方订婚后又解除了婚约,未能结为夫妻。那么,彩礼钱将如何处置?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就调解处理了这样一起因彩礼钱而引发的纠纷。
婚没结成,男方想要回彩礼钱
家住宜阳县的李强今年27岁。2012年年底的一天,他来洛阳赶集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家住洛龙区的姑娘张晓。
两个年轻人相识后互生好感,交往不断,并在2013年2月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感情进展顺利,很快如胶似漆。当女方发现意外怀孕后,双方开始谈婚论嫁。2013年8月,李强通过介绍人给张晓的父母送去2万元现金作为彩礼。
就在双方家庭为两个年轻人的婚事作准备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由于种种原因,李强和张晓原本甜蜜的恋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竟然分手,解除了婚约。
随后,李强向张晓的父母讨要他送的2万元彩礼钱,遭到了拒绝。一怒之下,李强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晓一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调解,女方返还部分彩礼钱
李强认为,他之所以给张晓的父母送彩礼钱,是因为此前他和张晓有婚约。现在婚约既然已经解除,张晓一家就应归还彩礼钱。
那么,张晓一家为什么拒绝李强的要求呢?原来,尽管张晓在恋爱期间怀上了李强的孩子,但在两人解除婚约之后,张晓无奈把孩子打掉了。张晓一家认为,此事让张晓的健康和名誉都受到了损害,因此他们拒绝归还李强的彩礼钱。
洛龙区人民法院在了解有关情况后,依法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并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李强和张晓一家自愿达成协议,张晓一家一次性归还李强彩礼钱5500元,李强放弃要求张晓一家归还全部彩礼钱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男女双方结婚,应以感情为基础,而不应是金钱的交易。
鉴于彩礼钱是旧时习俗的延续,法律对双方谈婚论嫁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彩礼钱的做法不提倡也不反对。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双方最终无法缔结婚姻,彩礼钱如何处置的纠纷很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对彩礼钱能否返还做出了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当事人在请求返还彩礼钱时,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彩礼钱的数额。
本案情况比较特殊,李强和张晓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张晓因李强而怀孕并做了人工流产,这对她的身体、名誉确实有一定的损害。近年来,各地有关彩礼钱的纠纷不断,原、被告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有共同生活经历,女方怀孕甚至生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法院一般会对双方进行调解,酌定返还彩礼钱的数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王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