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二零二六年三月下旬在河科大二附院住院治疗,心内科主任张医生在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中,由于操作不当,右臂动脉穿刺造影剂渗漏,出现右臂严重皮下出血,淋巴水肿、肢体剧痛引起长时间无法休息,并引发三级高血压,日常行动严重受限。出院当日疼痛持续升级无法忍受,在出院四天里三次返回病房寻求医护人员问诊要求治疗,医师秉持自愈论,判定无需干预治疗,仅让静养恢复,致使病情拖延治疗恶化,未尽到延续诊疗责任,存在明显诊疗疏忽与后续治疗失职,延误最佳康复时机。 出院第五天上午无法忍受剧痛,失眠,心绞痛,三级高血压等病症,再次前往河科大二附院血管外科就诊,经主任医师王某判定伤情必须介入专项二次治疗,经过二次住院治疗十六天后出院,术后皮下出血动脉炎与此前心内科张医生的“静养自愈”说法完全相悖,两种诊疗结论截然冲突,足以证实前期诊疗判断失误、延续治疗存在重大过失。 因前期错误诊疗加耽误治疗,致使本人病痛加剧,延长住院反复治疗,严重影响生活与工作,后续治疗也平添诸多阻碍。恳请相关部门介入核查此次诊疗医生过错,医院管理失职,厘清责任,督促涉事医院正视问题,并请监管部门监督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承担二次住院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协调后续正规治疗,维护患者正当就医权益,盼尽快公正处理。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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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
第55条第(二)项(推诿、拒绝救治、延误诊治)
医师执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处罚:
• 警告;
• 情节重:暂停执业6–12个月;
• 严重:吊销执业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6-05-26 16: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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