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系伊川县酒后镇南庄村村民。 2023年12月25日,邻居张某江手持电锤,伙同妻子、儿媳拆除本人围墙。经村委调解后暂停。后本人向村委反映,村委表示“对方倚老卖老,村委也没有办法”。 2024年3月10日,张某江伙同儿子再次拆除本人围墙。本人报警,民警称“邻里纠纷,不归他们管”,建议本人保留证据去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0日,张某江伙同孙女、孙媳非法侵入本人住宅,阻挠本人修地基。本人报警,民警到场后,对方多人对本人及家人大吵大嚷。民警建议本人父亲回来协调(父亲当时在外地养病)。本人父亲回来后再次咨询该民警,民警表示“管不了”。 2024年5月8日,张某江手持镢头,打砸本人用于堵豁口的木板(该豁口系张某江此前拆除围墙形成)。 2024年5月21日,张某江伙同儿媳手持镢头,打砸本人院门无果后,打开豁口木板。张某江见本人录像,遂用镢头击打本人头部及胳膊。本人夺下镢头后,张某江倒地。张某江倒地后,其儿子、儿媳、孙媳又非法侵入本人住宅,指责叫骂,破坏本人地基。本人再次报警。 同日,张某江持镢头伤人一事,派出所曾以“互殴”处理,后经行政复议撤销。 本人于2024年6月向办案民警询问张某江一家多次非法侵入住宅、毁坏财物的处理结果,民警回复“这事不用我管”。 自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21日,本人就上述事件多次向酒后镇派出所报警,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2024年9月本人围墙修复后,张某江仍以自己“协议未签字”为由,持续骚扰本人及家人。 本人父亲年迈体弱,本人恳请有关部门对酒后镇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张某江一家的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均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49条)。 证据情况:本人有全程视频录像为证,可随时提供给调查部门。本人将上述所有事件的视频证据于2024年6月提交酒后镇派出所。 诉求: 1. 请求上级督促酒后镇派出所依法处理张某江一家的违法行为,并书面答复本人; 2. 请求制止张某江继续骚扰本人及家人。 本人准备就同一事实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非法侵入住宅罪),目前已经准备材料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不应影响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县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两家因相邻风道产权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已告知双方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伊川县公安局 2026年5月18日

纠纷我自会去法院处理。我现在要问的是对方一家的违法行为,派出所到现在为啥没下文?具体是管不了?还是不想管?不能管?不敢管?还是对方真的不违法?给个明确的答复。
前天派出所回复,当时我报案提供的证据视频找不到了,要我再提供一次。报案证据都能弄丢找不到,可笑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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