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明知10号楼楼顶存在违法开洞,私自加盖墙体,10号楼一楼圈占公共绿地,不制止、不上报,已明确违反《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九项规定。
诉求: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请将处罚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6-05-08 11:07:3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住房中心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并要求其整改,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洛阳市孟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请广大网友理性跟评发言操作,切勿进行人身攻击。引发的后果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