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依据
1. 经营行为发生地事实
2020年底,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开发企业委托,在伊滨区对某房地产项目部分楼栋开展项目宣传、客户邀约等商业推广活动,该经营行为的实施地为伊滨区
2. 企业资质事实
根据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工商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303MA9FNP R5H),其主营业务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互联网信息服务”,未包含房地产营销推广类经营项目。
3. 企业注销流程事实
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违反公司注销的法定程序,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管辖争议事实
此前有诸葛所工作人员称,因该公司注册地在西工区,故伊滨区诸葛所无管辖权。但根据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伊滨区作为该公司商业活动的实际实施地,贵局依法享有监管职权。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若涉及超越经营范围、虚假宣传等情形,应受该法规制。
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其注销流程涉嫌违法。
4.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发生于伊滨区,故伊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伊滨区实施了房地产项目推广的经营行为,且存在注销流程未通知债权人的违法嫌疑。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伊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恳请贵局依法对其经营行为性质进行认定,并彻查其注销流程的合规合法性,以维护伊滨区市场经营秩序及债权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求对于诉求问题逐个回复,出具书面回复,领取方式和本人进行沟通确认。如认为反映问题有问题,相应依据,如若不能出具书面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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