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经过
1、2025.10.31晚上,本人在567超市(涧西王府井店)购入一盒兰格格酸奶。回家一看,生产日期为9.19,保质期28天,已过期半个月。
2、2025.11.01上午,去服务台询问。刚开始查了半小时监控,确认我在他们超市买的;然后又花了半小时查进货批号。最后,工作人员说:"我们没有进这批货,这个事儿很蹊跷,最多给你换一盒酸奶。"(潜台词是怀疑我换了酸奶,故意讹他们)最终让我回家等结果。
3、截止11.03,该超市仍未有人联系我。567对消费者的不信任、消极的售后以及不负责的态度十分令心寒,其管理体系也存在巨大问题。进货部门在入库时真的认真核对生产日期了吗?理货员是否有认真分拣产品吗?对于熟食产品和短保产品,是否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嫌疑?这些都要打上大大的问号。对于这家扩张过快的商超,严重怀疑其是否做到了诚信经营,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基本诉求
1、赔偿100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商家售卖过期产品,应当十倍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
2、调查567超市管理体系,入库时是否一一核查商品信息?是否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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