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2025年因日常居住很少,居民用水2025年1月-8月,在0吨至2吨之间。但2025年9月用水直接从1-8月的月均用水0.75吨飙升至85吨,异常了113倍多。十一回家时,才发现相关问题。
第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供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要求标准等安全供水。供水人作为服务提供方,需定期准确抄表,并在用水量激增时及时通知用户,但龙泉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有无定期查表、超表周期单方约定是否有效、为何不及时告知,浪费水资源,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龙泉公司未提醒用水异常侵犯用户权益,并造成损失扩大,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本人家里无人居住,未实际使用,却按照阶梯高价累计计算,缺乏公平合理性,供水公司一句话,都是用户的问题,都应由用户承担,无法接受。
回复部门:汝阳县 2025-10-20 08: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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