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晚在涧西区万国银座B座1004洛阳十里发美发有限公司烫头发,前期抖音宣传198烫染,微信沟通为烫198+剪发88共286元,确认过价格后到店烫发。在店内没有看到价格表及营业执照,店员引导到位置上服务,在没有确定要做什么价位的服务时,先将头发用工具夹卷,然后在手机上翻出图片告诉我要用600多的药水,否则头发会被烫焦,我拒绝后仍被店家忽悠使用此产品,称按学生价给我打折。第二次告知我要做色彩处理,我在此店内一直没有提到过要染头发,也不清楚该店员讲述的所谓名词,以为是烫头发的一个步骤,并在做此处理时没有告知我该项费用是多少元。最终结账时为染398+烫398+剪88,我当场对此不认可,并报警处理,在民警来之前店内数人围攻我,并言语讽刺,我并未搭理,民警到场后对其违法行为做了记录,以调解为主,由于当时被围攻被吓得没了理智,就以民警协商结果对店家付款498元。随后冷静下来,仍对此结果不满意,在民警走后继续找店家沟通,要求店家提供消费凭证,使用产品明细等,店家推拖半小时最终手写凭证、随意给了两款产品,在我要求留存该店营业执照照片时 其中一位“大哥”又一次对我进行言语攻击。
该店家存在多个违法事实:1 、未悬挂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个违法事实),2、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个违法事实),3.经营者未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现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店家三倍赔偿,并举报该店在没有张贴营业执照,价目表,没有消防设施(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禁烟标识等)的情况下开始经营行为,要求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5-10-10 16:54:1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感谢您的理解与关注!
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